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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- [转帖]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网友见面管理条例》(E搞) (http://sakurawars.sakura.ne.jp/cgi-bin/bbs/cgi-bin/topic.cgi?forum=7&topic=2007)


-- 作者: 掐死你的温柔
-- 发布时间: 2004/05/02 05:00am

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网友见面管理条例》


总则
  第1条: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,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
健康,特制定本条例。

  第2条:本条例适用于5―85岁,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。


  第一章:见面前
  第3条:见网友前,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,有
心脏病、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。

  第4条:见网友前,需参加《全国长相四、六级等级考试》,持证见面,如没有
取得该项资格证书,禁止参加此类活动。

  第5条:被《中国网络协会》列入黑名单的“AAA+”级的“恐龙”和“青蛙”,
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,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。


  第二章:见面
  第6条: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/小时,否则,参考《交通治安管理条例》进行
处罚。

  第7条:见面需自备方便袋,如随地呕吐,参考《卫生管理条例》进行处罚。

  第8条: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,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。

  第9条:不得使用任何武器(如板砖、烟雾弹)达到分手目的。


  第三章:见面后
  第10条:要保护对方的隐私,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
目、报刊或杂志上(如《动物世界》、《侏罗纪历史研究》、《飞碟探索》等)

  第11条:逃离网友后,不得召开庆祝会、压惊宴等聚会。

  第12条:本条例从2004年05月01日起执行。


-- 作者: kuri
-- 发布时间: 2004/05/02 05:59pm

很创新,相当不错!我要去考证了!(全国长相四、六级等级考试》)


-- 作者: patpat
-- 发布时间: 2004/05/02 07:01pm

我也去~~~
我对我很有信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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